社團法人宜蘭縣噶瑪蘭山岳協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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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草擬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七日訂立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一次修正
二○○四年二月八日第二次修正
二0一九年一月六日第三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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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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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本會名稱為「宜蘭縣噶瑪蘭山岳協會」(以下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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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輔導登山活動,陶冶身心、培養氣質,促進群體和諧,自然合一為宗旨。 |
第三條:本會以宜蘭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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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宜蘭縣羅東鎮中正南路六十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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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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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縣轄內山岳踏查工作。 |
| 二、舉辦登山、探險、健行、旅遊等活動。 |
| 三、出版有關山岳知識之書刊。 |
| 四、協助指導各社團舉辦登山活動。 |
| 五、不定期舉辦登山安全講習。 |
| 六、山難救援工作。 |
| 七、其他有關登山活動事項。 |
第二章 會員 |
第六條: |
凡贊同本會宗旨而合於下列資格者,經本會會員介紹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本會審查合格者,得為本會會員。 |
| 一、個人會員資格: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熱心登山運動者得為本會會員。 |
| 二、團體會員資格:凡各機關、學校社團或民間公司行號廠商之登山隊、社組織均得以公函附名冊申請為本會團體會員。 |
| 三、贊助(榮譽)會員。 |
第七條:本會會員權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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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發表權與表決權(贊助及榮譽會員無表決權)。 |
| 二、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贊助及榮譽會員無此項權利)。 |
| 三、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一切活動。 |
| 四、其他應享之權益。 |
第八條:本會會員義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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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事項。 |
|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及工作。 |
| 三、按時繳納會費。 |
| 四、其他應盡之義務。 |
第九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提出。 |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
第十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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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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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
|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
|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
|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
|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
|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
第十二條: |
本會設理事會與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理事九人、監事三人分別組織之。並以得票次多數之三人為候補理事,一人為候補監事,遇有理事、監事出缺時依次遞補,任期均為二年任,連選得連任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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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本會理事會之職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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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
|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
|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
| 五、聘免工作人員。 |
| 六、制定領隊、嚮導與其他管理辦法及審核領隊、嚮導資格。 |
| 七、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十四條:本會設常務理事三人,常務監事一人,分別由全體理事.監事互選之,均以會議方式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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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本會設理事長一人,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連選得連任一次。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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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本會監事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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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 二、監察年度工作計畫之執行及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
|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
| 四、行使財務組長任命之同意權。 |
| 五、本會預、決算經費收支之審核事項。 |
| 六、本會會員及幹部獎懲之審核事項。 |
| 七、其他有關本會之監察事項。 |
第十七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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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解任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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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
|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
|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十九條: 本會置總幹事副總幹事各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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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
本會在總幹事以下得設總務組、財務組、文書組、會務組、編輯組、嚮導組、活動組、技術組、資料組、公關組、攝影組等,各組設組長副組長各一人及組員若干人,理事會認為業務需要時,得增減各組及其他組織,並提會員大會追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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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卄一條: |
本會正副總幹事均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聘任、免任,各組正副組長及組員,由總幹事簽請理事長聘任、免任之,並呈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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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卄二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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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卄三條: |
本會必要時經大會通過得設置辦事處及各種委員會,辦事處之幹部及委員之人選由理事長聘任之,協助進行會務及研究有關事項,其組織簡則另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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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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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卄四條: |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經會員五分之一連署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如理事會於半個月內不為召集者,得由監事會或會員呈請主管官署核准後,指派召集人召集之。 |
第卄五條: |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卄六條: |
個人會員以個人為代表權,團體會員以每卄人推一人為代表權,未滿卄人以卄人計算,每一團體會員最高以卄個代表權為限。 |
第卄七條: |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 一、章程之制定與變更。 |
|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
|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
| 四、財產之處分。 |
| 五、團體之解散。 |
|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第卄八條: |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
第卄九條: |
本會會務得召開下列會議: |
| 一、嚮導會議。 |
| 二、領隊會議。 |
| 三、幹部會議。 |
| 四、其他會議。 |
第三十條: |
本會嚮導、領隊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幹部會議亦同,唯嚮導會議應先於幹部會議召開之前舉行,以討論事項交幹部會議表決或提請理事會審核。 |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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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一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 一、會費: |
| 個人會員-除入會時繳入會費新臺幣壹佰元外,每年繳納常年會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
| 團體會員-除入會時繳入會費新臺幣壹仟元外,每年繳納常年會費新臺幣伍仟元整,人數以壹百人為基數,每超過一基數加收新臺幣壹仟元,學生團體折半計算。 |
| 永久會員-入會時繳入會費新臺幣壹佰元外,再繳納常年會費新臺幣壹萬元整,終身免繳納常年會費。 |
| 二、會員捐款。 |
| 三、委託收益。 |
| 四、政府補助及其他贊助案。 |
| 五、其他收入。 |
第卅二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卅三條: |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加召開則先報主管機關)。 |
第卅四條: |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六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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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五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卅六條: |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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